2025年3月2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及相关管理工作。
《征求意见稿》指出,根据不同能源发电类型核发可交易绿证和不可交易绿证。对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以及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对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离网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和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投产的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绿证随结算电量划转。对于源网荷储、风光制氢(氨/醇)、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等包含多种发电类型、储能装置的一体化项目,项目业主应委托电网企业或其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其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单独装表计量。其中,风光制氢(氨/醇)、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配备储能设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储能设施放电电量不核发绿证。可参与市场交易的绿证核发范围动态调整。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的职责分工、账户管理、绿证核发、异议处理、绿证划转、绿证核销、信息管理、代理管理、绿证监管相关事项。